证券简称:美联新材 证券代码:300586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MALIONNEWMATERIALSCO.,LTD.
(住所:汕头市美联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美联新材”)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转让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伟汕、股东张朝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7月4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张盛业、张静琪、张佩琪、张俩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股东张朝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股东段文勇、卓树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文勇、卓树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
年7月4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和发行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黄伟汕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朝益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25%。
发行人股东张盛业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50%。
发行人股东张朝凯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50%。
发行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文勇、卓树标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中一项或数项措施,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1)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2)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分期执行,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在12个月内增持的公司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控股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
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
持部分)。
同时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2)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500万元(如与上述(1)项的增持
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1项为准)。
(3)增持股份的价格: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
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应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如与上述(1)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1)项为准)。 (3)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4)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