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7-052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16
年10月12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当前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经与保荐机构审慎研究和充分论证,公司董事会依据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前:
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原则为:(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2)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首日。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调整后:
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首日。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条款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予以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9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