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区库充大街一号综合商业楼第五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教育”、“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3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非经特别说明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
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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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控股股东陈炽昌、实际控制人陈炽昌、林小雅夫妇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
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陈炽昌、林小雅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同时承诺: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持股限售期结束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股公司中山市优教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教投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及优教投资合计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0%;其中陈炽昌、林小雅转让其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山市优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优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广东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嘉盟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广东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嘉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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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自公司就其增资入股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额的50%。自持股限售期结束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比例最
高可至其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0%。
此外,中泽嘉盟(有限合伙企业)将在其到期日2017年6月8日前依法全
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亦承诺,自持股限售期结束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全通教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全通教育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全通教育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自持股限售期结束日起二十四个月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
期的每股净资产。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