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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0 深市 海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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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1-12-29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 HAIDA RUBBER AND PLASTIC CO., LTD.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 58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层)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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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667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实际控制人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钱振宇承
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的女儿、钱
振宇的妹妹钱燕韵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胡寿、
钱振宇、王君恺、孙民华、吴天翼、贡健、李国兴、李国
建、陈敏刚、彭汛、胡蕴新还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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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的女儿、钱
振宇的妹妹钱燕韵承诺:在钱胡寿或钱振宇担任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钱胡寿或钱振宇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钱胡寿或钱振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其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钱胡寿
或钱振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钱胡寿或
钱振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
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民华的弟弟孙民灿
承诺:在孙民华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孙民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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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孙民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其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孙民华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孙民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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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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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7 万股流
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6,667 万股,其中: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钱振宇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的女儿、钱振宇的妹妹钱燕韵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胡寿、钱振宇、王君恺、孙
民华、吴天翼、贡健、李国兴、李国建、陈敏刚、彭汛、胡蕴新还承诺:自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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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的女儿、钱振宇的妹妹钱燕韵承诺:
在钱胡寿或钱振宇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钱胡寿或钱振
宇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钱胡寿或钱振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则其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若钱胡寿或钱振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 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若钱胡寿或钱振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
报离职, 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民华的弟弟孙民灿承诺:在孙民华担任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孙民华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孙民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其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孙民华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则自其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孙民华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 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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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1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 (苏公 W[2011]A638 号) 《审
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54,407,625.04 元。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
除继续满足发行前利润分配的原则性规定外, 还将对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的
具体规划、计划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
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且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制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