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有效地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十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
独立董事:杨德仁 傅颀 周剑峰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