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投资者在2016年12月5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2016 年12月5日(T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09:15--11:30,13:00--15:00。
2、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12月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2757 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裕同科技”,股票代码为
00283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2)。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0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9.99%。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资者提供资格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是否在禁止参与范围中。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1月28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开通深交所CA证书并通过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11月29日(T--4日)至2016年11
月30日(T--3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
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配售对象是指属于网下投资者或网下投资者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6、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有关初步询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四、初步询价安排”。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8、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9、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七、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3、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12月2日(T--1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2月1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14、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1月25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