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股票代码:00283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裕同科技”、“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
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机构股东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以及孙嫚均等19 名自然人股东
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本公司股东海捷津杉、前海裕盛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
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
6、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
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
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
(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
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三、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以现金股利方式
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
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6、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前述
的规定。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将启动
稳定股价预案。
1、控股股东吴兰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
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前述人员将就增持发行人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2)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
(3)控股股东吴兰兰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12个月内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40%,12个月内各自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数量各自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4)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若控股股东吴兰兰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计划并书面通知发行人,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将履行股份回购
义务:
(1)发行人董事会将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
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需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20%;发
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回购预案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公告
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股
价措施的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诺。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并将在
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
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
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
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
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6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