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3]
第9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
令[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根据《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主承销商自主配售、老股转让、基于市
值的网上申购、网上及网下发行比例、股票配售原则及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
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
重要提示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跃岭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999.8万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不超过2,500万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8号文核准。跃岭股份的股票代码为002725,
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下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
行量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按照发行股数2,500万股计算为1,50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由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北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
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月13日(T-5日)至
2014年1月15日(T-3日)在北京、上海、深圳组织本次发行的现场推介,网
下投资者可自主参加。
4、本次股票发行以配售对象为单位(配售对象即网下投资者,是指具备证
券账户的报价主体,每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配售对象),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
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T-5日)至2014年1月15日(T-3日)。网下投资者
需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月14日(T-4日)的12:00前在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5、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1)常规类机构投资者
常规类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2)未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询价投资者黑名单。
(2)其他机构投资者
2
其他机构投资者指除上述常规类投资者之外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下询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已满一年,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并且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
2)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
监管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
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已缴足;
4)截至T-4日,该投资者证券账户中非限售证券市值与现金合计不低于人
民币5000万元;
5)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询价投资者黑名单。
(3)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五年以上投资经验;
2)截至T-4日,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与非限售证券市值合计不低于人民
币2,000万元;
3)依法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股票投资的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
4)未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询价投资者黑名单。
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
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并且不得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13]第95号)第15条规定的投资者。
6、本次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
进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最多可申报3档价格。
配售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由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
一申报。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最高申报价格与最低申
报价格的差异最多不得超出最低申报价格的20%。
7、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超出150万股的申购数量
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
3
8、定价原则
(1)剔除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
的最低价对应的投资者多于一个时,按照以下原则剔除:①拟申购数量从小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