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YUELINGCO.,LTD.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现代大道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
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
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李庆贺、
朱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倪枫、江娇君、冀玲
慧、林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弘利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善求、陈亨明、李小
林、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
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
(二)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
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
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
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
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20%。
除发起人股东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桂云、万士文、
卢岳嵩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
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士
文、卢岳嵩承诺: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
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
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1、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回购
事项已经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届时具体
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人将按照上述承
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
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2、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
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