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2-07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股东协议 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
股东鲁忠芳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相关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协议转让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忠芳女士的通知,获悉鲁忠芳女士于 2022 年 11月 22 日与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鲁忠芳女士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39,820,822 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鲁忠芳将持有上市公司 1,779,518,468 股,占上市公司的股份 28.85%,鲁忠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2,990,933,58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0%;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339,820,82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权益变动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出让方名称:鲁忠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鲁忠芳持有公司 34.36%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询,出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GYCY2P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 栋 401A-89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海滨)
成立日期:2019 年 05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从事上市和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受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由下列
各方在湖南长沙订立:
甲方:鲁忠芳(转让方)
身份证号:220502************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乙方: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勤壹号”,“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GYCY2P
住所:湖南省长沙高新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 栋 401A-89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邓海滨
(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鲁忠芳现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07,以下简称“中公教育”或“上市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其持有中公教育 2,119,339,290 股股份,约占中公教育股份总数的 34.36%。
2. 常勤壹号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JA963)。
现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中公教育 339,820,822 股的流通股股份(约占中公教育股份总数的 5.51%)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转让的上述上市公司股份。
为此,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转让方、甲方 指 鲁忠芳
指 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
受让方、乙方、常勤壹号
限合伙)
中公教育、上市公司 指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鲁忠芳拟转让的中公教育 339,820,822 股
标的股份 股份(约占中公教育股份总数的 5.51%)
指鲁忠芳将其持有的中公教育 339,820,822
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 股股份(约占中公教育股份总数的 5.51%)转
让给常勤壹号,常勤壹号支付转让对价的交
易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中登公司
公司
指 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给常勤壹号的
股份转让过户日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以中登公司出具并
颁发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为标志)之日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律规定或中国境
工作日 内商业银行暂停营业的其他日期之外的任何
一天
交易日 指 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营
业日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 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
新制定。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和判例
元 指 人民币元
协议生效日 指 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
式签订之日为准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
中国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解释
(a) 本协议所用定义仅供参考之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本协议提及的任一条款或附件均是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日、月或年均指日历日、日历月或日历年。
(b) 对本协议或任何合同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
后的有关协议或合同。
(c) 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项下”等语句及类似引用语,其
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殊条款。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对相应条款的全部包括。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及转让价款
2.1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而
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经双方协商同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收盘价的
9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即:按 4.698 元/股作为每股转让价格;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含税)总计为人民币1,596,478,221.76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亿玖仟陆佰肆拾柒万捌仟贰佰贰拾壹元柒角陆分)。
2.2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日,中公教育发生派发股利、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3 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之外,上述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维持不变。
2.4 自本协议所规定的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日起,受让方即成为其受
让的标的股份的完全的所有权人,享有法律和中公教育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与其受让的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益、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转让方不再享有和承担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益、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约定支付给转让方:
(1)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叁亿元整),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伍亿元整),受让方应于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支付。双方同意,转让方应自受让方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到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晚于2022年12月31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3)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叁亿元整),受让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后最晚不超过9个月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96,478,221.76元(大写:人民币
肆亿玖仟陆佰肆拾柒万捌仟贰佰贰拾壹元柒角陆分),受让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后最晚不超过12个月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双方同意,就受让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受让
方应直接将该等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鲁忠芳
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四道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