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8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并同意公司向 3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60.77 万份
股票期权,向 1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0.8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