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2 月 7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
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预计增加 2021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