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唐贵林先生、朱旻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唐贵林先生、朱旻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2月8日
独立董事:梁杰、姚海鑫、赵希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