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 年12 月 8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
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被收购或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按照下列程序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对,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
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