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副总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副总裁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副总裁候选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王天罡先生、于文婷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3.同意聘任王天罡先生、于文婷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2021年10月18日
独立董事:梁杰、姚海鑫、赵希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