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
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的机构,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和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信息披露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保管。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导、转送,不得在公司网站、内部局域网、内部通讯等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