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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电子: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烽火电子: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61            证券简称:烽火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4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33 人,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254.9073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42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9 月 24 日分
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4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陕西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陕国资分配发【2017】134 号),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4、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出具核查
意见,即《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6、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

  8、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18 年 7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0、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2、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3、2019 年 9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4、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6、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7、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8、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之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限售期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经审计,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
  1、以 2013-2015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9,867.18 万元,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
  不低于 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影响后的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为

  平;                                                    10,125.04 万元,相比 2013-2015 年
  2、2020 年 EVA 不低于 1.7 亿;                            净利润平均值增长 110.19%,且不低
  3、2020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10%。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 年 EVA 值为
                                                          1.943 亿,2020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
                                                          入比例为 14.92%。

                                                              公司实现的业绩高于业绩指标
                                                          考核条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

  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 公司原 436 名激励对象中,其中 3 名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D 档(优秀/良好/合格 激励对象因离职,公司回购其已获授
  /基本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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