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股方案经南京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正在实施中。本公司配股获准的董事会公告已刊登于10月7日的《证券时报》和《中 国证券报》上;《配股说明书》已刊登于10月13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现将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一、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5元。
二、配股比例:每10股配1.666667股。
社会公众股东还可按10∶3.5044股比例受让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部分配股权,每1股的配股权转让费为0.15元。
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本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三、股权登记日:1997年10月27日
四、除权基准日:1997年10月28日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7年10月30日至1997年11月12日(期内 券商营业日)。
六、交易代码:社会公众股交易代码“8421”,简称“中北A1配”;转配股交易代码“3421”,简称“中北A2配”。
七、社会公众股东在股票托管的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内部职工股东在本公司计财部办理缴款手续。
八、投资者如在规定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其配股权作自动放弃。
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