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15,704,466.30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
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6.9343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并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4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 25,109.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 5,030.69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约为 20,079.1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
11,942,652.00 元,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3,761,814.30 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账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 11,942,652.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11,942,652.00 11,942,652.00
合计 11,942,652.00 11,942,652.00
三、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50,306,886.79 元(不含税),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 3,761,814.30 元(不含税),
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 27,700,000.00 1,416,981.13 1,416,981.13
审计及验资费 10,866,037.73 1,509,433.96 1,509,433.96
律师费 4,386,792.46 377,358.50 377,358.50
法定信息披露费 6,594,056.60 0.00 0.00
用
其他发行费用 760,000.00 458,040.71 458,040.71
合计 50,306,886.79 3,761,814.30 3,761,814.30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5,704,466.30 元置换截至9 月 10 日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704,466.30 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704,466.3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704,466.30 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天健审〔2021〕10087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卓锦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