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规模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按照决议内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704,466.3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704,466.30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徐向阳、吴礼光、叶海影、夏晶晶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