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69,34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1,098,685.64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0,306,886.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791,798.85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第505 号)。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791,798.85 元,少于《浙
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320,000.000.00 元,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91,029,000.00 85,000,000.00 14,022,456.03
2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80,454,200.00 75,000,000.00 75,00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00.00 160,000,000.00 111,769,342.82
合计 331,483,200.00 320,000,000.00 200,791,798.85
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调整募投项目之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方案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及合规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规模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龚泓泉 孙迎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