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储备情况及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修订预案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 徐 杨 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