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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56: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688056: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 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伯泰科”)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117,924.53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 XYZH/2020BJA2075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其中《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新增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同意使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 1,00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且使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 4,000.00 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 3 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同意莱伯泰科上海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莱伯泰科上海注册成立后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
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海莱伯实业  研发中心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26660100100670013
  有限公司      设项目        司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与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前述“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上海莱伯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 326660100100670013,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截止 2021 年 10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万元。
该专户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若本单位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王黎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乙方持有两份,甲、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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