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股票代码:688001 股票简称:华兴源创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项目 交易对方
李齐花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陆国初
募集配套资金 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或“华兴源创”)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机构的评估。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预案存在不确定性,在后续磋商、形成、审批、审核过程中,存在各方无法就正式交易方案或其完善达成一致,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可能。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资产重组的全体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次资产重组的全体交易对方均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华兴源创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齐花、陆国初持有的欧立通 100%的股权。因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中,故本次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相关方案仍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各方初步商定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15,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70%,即 80,5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0%,即 34,500 万元。同时,华兴源创拟通过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20%,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和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标的公司项目建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发行数量为准。若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则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现金对价、重组相关费用及欧立通项目建设。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各方初步商定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15,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70%,即 80,5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0%,即 34,500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为 26.0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32.5550 元/股的 80%,即 26.0440 元/股,据此计算,华兴源
创拟向欧立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30,902,110 股。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分别支付对价的金额及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所持欧立通股 总对价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发行股份数量
交易对方 权比例 (股)
李齐花 65.00% 74,750.00 22,425.00 52,325.00 20,086,372
陆国初 35.00% 40,250.00 12,075.00 28,175.00 10,815,738
合计 100.00% 115,000.00 34,500.00 80,500.00 30,902,110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标的公司项目建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分别为 32.5550元/股、44.5684 元/股、56.4898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交
易均价的 80%分别为 26.0440 元/股、35.6547 元/股、45.1918 元/股。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26.0440 元/股,经
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认为 26.05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华兴源创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华兴源创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本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合计为 30,902,110 股。具体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参见本节“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华兴源创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华兴源创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2、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1)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20%,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后,由上市公司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锁定期安排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交易协议,交易对方李齐花、陆国初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或质押;并且,交易对方进一步承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欧立通 2021 年实际净利润数出具
盈利专项审核报告(2021 年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
之日或者有关盈利补偿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前述锁定期间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取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限制。
华兴源创应当在 2019 年-2021 年审计时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标的公司实际利润数出具盈利专项审核报告(2021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
告出具日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根据盈利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计算确定实
际实现的净利润和承诺利润数之间的差异,若补偿期满标的公司实际利润数小于承诺数,则交易对方应当实施业绩补偿,补偿实施完毕后,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方可解锁。
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承诺方根据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转让,但业绩承诺方按照其与上市公司在交易协议中约定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2、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按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