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ZEHO Waterfro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 3 号 A 座 3 层 314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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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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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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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则:(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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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则:(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重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
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
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
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所持本人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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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减持时持股比例在 5%以上,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汇恒投资承诺如下:
对于本公司持有的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
持公司股票,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
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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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
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
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
面的承诺, 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后,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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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同时,本人将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