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ZEHO Waterfro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 3 号 A 座 3 层 314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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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及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40,711,111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
安排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284.4444 万股
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具体减持比
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
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声明: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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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汇恒投资锁定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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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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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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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汇泽恒通承诺
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控制的汇恒投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汇泽恒通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四、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则:(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
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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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则:(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重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熠君承诺如下:
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
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
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
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所持本人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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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减持时持股比例在5%以上,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