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899 沪市 晨光股份


首页 公告 603899: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603899: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603899: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9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818,0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0%。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年4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
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28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向 33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7,427,600 股
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1,410 股,剩余限制性股票 7,056,190 股。

  10、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向 11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 689,400 股限
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1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12,540 股,剩余限制性股票 4,922,670 股。

  15、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首次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届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 2021 年 6 月 3 日,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届满。

      (二)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限售条件。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1 年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营业收入为1,760,740.33万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同比增长 58%,高于 45%;2021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为 151,786.61 万元,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同比增长 43%,高于 34%,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1、首次授予部分 21 名激励对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以解锁的份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额挂钩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当期解锁份额=目标解锁数量  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 2021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其当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依据以下情况确定:                      期全部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
1-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且达成挑战目标,则个人层面考核系 259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
数为 1。                                                  绩效考核合格,其当期部分限制
2-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且挑战目标考核达到门槛值及以上, 性股票不予解锁;其余 44 名激则根据分别的完成情况确定个人层面考核系数,对应系数区间为 励对象均达到 100%解除限售要
[0,1)。                                                  求,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挑战目标考核未达成门槛值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
则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为 0。                                  售股份共计 1,5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