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文具”、“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1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2,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58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57%;预留 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4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4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满足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或需追加授予的人员。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参照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确定。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4.1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
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和 40%;预留的限
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限制性股票 45%,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授予的 45%,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6%。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释义......6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及授予数量 ......9
第五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分配情况 ......10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2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25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8
第十五章 附则......30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晨光文具 指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 定, 获得限制 性股票的 公司 (含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一章 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