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相应修订《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
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28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向 33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7,427,600 股
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1,410 股,剩余限制性股票 7,056,190 股。
10、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向 11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 689,400 股限
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1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12,540 股,剩余限制性股票 4,922,670 股。
15、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方案
(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原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 调整后方案
首次 第一个解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0 年 不作调整
授予 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的限 15%,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制性 不低于 10%;
股票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 不作调整
第二个解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45%,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4%;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2 年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3 年
第三个解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75%,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75%,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6%。 不低于 66%。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1 年 不作调整
第一个解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 除限售期 45%,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授予 不低于 34%;
的限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2 年 以 2019 年为基数,2023 年
制性
股票 第二个解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75%,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75%,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6%。 不低于 66%。
(二)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解除限售期
条款 原激励计划 调整后方案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有效期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
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的限制性 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股票的第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60
三个解除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限售期 止 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的限制性 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
股票的第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二个解除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限售期 止 止
(三)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因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延长一年,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销成本合计
21,146 8,220 7,766 3,996 1,164
调整后: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
摊销成本合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计
21,146 8,220 7,766 1,772 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