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39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票上市手续。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靖忠 陈靖丰 潘飞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