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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93 沪市 江苏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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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93: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6-1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NewEnergyDevelopmentCo.,Ltd.)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的,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发行人声明......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5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5

   三、发行人老股转让方案...... 6

   四、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6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等事项的承诺...... 8

   六、关于申报文件的承诺...... 10

   七、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14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5

   九、公司主要风险因素...... 16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1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0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1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21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21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22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24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47

   六、同业竞争情况...... 47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64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80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9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13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113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 11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119

   一、风险因素...... 119

   二、其他重要事项...... 12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25

   一、主要中介机构情况...... 125

   二、股票登记机构、收款银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情况...... 12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126

   第七节 备查文件......127

   一、备查文件...... 127

   二、文件查阅地址和时间...... 12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7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7

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本

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发行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发行人老股转让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四、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

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要求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④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⑤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

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江苏新能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江苏新能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本公司自江苏新能上市后累计从江苏新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本公司增持江苏新能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江苏新能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江苏新能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能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江苏新能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