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东 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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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1 年 11 月 2 日,贵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8日14:00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27 人,代表股份 152,877,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05%。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20,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无特别决议议案,第 1、2、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 1、2、3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公司董事陈士斌、陈培荣、钱卫刚、公司高管周明强、吕良益及关联股东富腾发展有限公司、邵静。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