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688 沪市 石英股份


首页 公告 603688: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603688: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3

603688: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层
电话:(8621)68769686  传真:(8621)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石英股份前身东海县太平洋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有限”)
成立于 1999 年 4 月 23 日。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苏商
资[2010]1252 号《关于东海县太平洋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太平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洋有限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35,576,587.97 元为基础,按照 2.2372:1 的比例
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5,000 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 号文核准,石英股份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 5,59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价格 6.45 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084.48 万元。石英股份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交易代码为“603688”。

    3、石英股份现持有注册号为 91320700139326953H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
所为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注册资本为 35296.0506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士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纯石英砂、石英管、石英坩埚及其他石英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公司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石英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石英股份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2 日,石英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 参加对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

    2、 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长拟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为除员工自筹资金以外所需剩余资金,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金额将根据最终实际缴款金额确定。

    3、股票来源及规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
划指令,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石英股份 A 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 164 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
现有股本总额的 0.46%,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4、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公司管理委员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管理委员会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6、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9,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长拟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为除员工自筹资金以外所需剩余资金,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金额将根据最终实际缴款金额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指令,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石英股份 A 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164 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46%,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