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公司监事顾金泉先生、方芳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关联监事,需要回避,回避后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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