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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8: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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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勤勉、尽责、诚信、公正,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一年内循环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3 亿元,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收益高、流动性好的投资理财产品,此行为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控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对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了监督,保证了上述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表示同意。

  二、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2亿元,该额度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可滚动使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

  三、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方先明、肖侠、汪旭东
                                          202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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