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 1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6,70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 6,7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2,857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
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总数。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26,7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冬根,股东苏州邻致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致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
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超、朱风涌、周圣强、魏治兵、钱建忠、骆
红虞、范建根、徐韻、吴英男、秦志民、赵维、罗明净、
晋兆龙、殷建仁、汪雄、茆先祥、朱海燕、张敬迅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自实际控制人陈冬根处受让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共 419.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80%;除上述股份外,其余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
行转让。
1-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股东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蓝贰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苏州高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卫东、薛江屏、傅
林男、陈晓华、秦长钦、高翔、余方标、徐幼杰、陆武民、
殷华、费生根、姜浙军、张建男、曹慰敏、吴金荣、窦建
华、汪福明、朱文明、顾华、王林娣、胡建新、李东华、
华玉良、曹国亮、杨宏奎、陆东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要求,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冬根、陈卫东、余方标、
钱建忠、王超、朱风涌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东薛江屏承诺:在其兄薛汇如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薛汇如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担任公司监事的辛晨银、晋青剑、郑学君承诺: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1-1-2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1-3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冬根,股东苏州邻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致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
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超、朱风涌、周圣强、魏治兵、钱建忠、骆红虞、范建根、
徐韻、吴英男、秦志民、赵维、罗明净、晋兆龙、殷建仁、汪雄、茆先祥、朱
海燕、张敬迅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自实际控制人陈冬根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
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共 419.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80%;除上述股份
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股东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蓝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高锦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卫东、薛江屏、傅林男、陈晓华、秦长钦、高翔、余方
标、徐幼杰、陆武民、殷华、费生根、姜浙军、张建男、曹慰敏、吴金荣、窦
建华、汪福明、朱文明、顾华、王林娣、胡建新、李东华、华玉良、曹国亮、
杨宏奎、陆东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冬根、陈卫东、余方标、钱建忠、王
超、朱风涌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股东薛江屏承诺:在其兄薛汇如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薛汇如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1-1-5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担任公司监事的辛晨银、晋青剑、郑学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3 年 3 月 2 日通过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本次股票获
准发行,则本次股票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
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三、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发行后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应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1)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
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
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3) 2014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
报规划》 的议案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
“ 三、(三)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四、 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
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或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1-6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
方式。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2)不能迫
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
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三)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程序
1、 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
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的 50%。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
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陈冬根
1-1-7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
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资金额
不超过各自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 50%。
对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
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后,方可聘任。
3、 若公司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同时涉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及公司回购股票的,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