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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60:苏州科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30

股票简称:苏州科达                                         股票代码:603660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Keda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公告时间:2016年11月30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达”、“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冬根,股东苏州邻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邻致”)、苏州致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致友”)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超、朱风涌、周圣强、魏治兵、钱建忠、骆红虞、范建根、徐韵、吴英男、秦志民、赵维、罗明净、晋兆龙、殷建仁、汪雄、茆先祥、朱海燕、张敬迅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2012年7月20日自实际控制人陈冬根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共419.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80%;除上述股份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股东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壹创投”)、苏州蓝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贰创投”)、苏州高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锦创投”)、陈卫东、薛江屏、傅林男、陈晓华、秦长钦、高翔、余方标、徐幼杰、陆武民、殷华、费生根、姜浙军、张建男、曹慰敏、吴金荣、窦建华、汪福明、朱文明、顾华、王林娣、胡建新、李东华、华玉良、曹国亮、杨宏奎、陆东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冬根、陈卫东、余方标、钱建忠、王超、朱风涌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冬根、陈卫东、余方标、钱建忠、王超、朱风涌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承诺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股东薛江屏承诺:在其兄薛汇如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薛汇如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薛江屏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承诺人不因其亲属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辛晨银、晋青剑、郑学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或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3、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陈冬根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资金额不超过各自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对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若公司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同时涉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及公司回购股票的,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顺位执行。

    (4)回购或增持股票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公司回购的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股份在六个月内不得出售。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公司股票,但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分红或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为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陈冬根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陈冬根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涉及已转让限售股份的,本人将按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承诺,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国浩律师承诺,如国浩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