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xi Liuzhou Ph armaceutical Co., Ltd.
(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8-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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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修改<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议案>的
议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
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和
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共同决定,上限为3,000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扣除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
562.5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发行人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上限为3,000万股,以保证本
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所
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公司预计承担的发行承销
费用)超过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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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及其数量确定原则
截至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时间均
超过三十六个月。各股东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经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并经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各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原则
确定(计算得出的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尾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公司单一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
量÷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发行前持股总数×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
量。
2、根据上述原则1,若单一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低于其可公开发售
股份的数量,差额部分的股份可由其他股东发售,若有两个以上股东愿意增加发
售股份,则拟增加发售股份的股东协商确定各自增加发售股份的数量;协商不成
的,按照发行前各自的持股数量占比确定各自增加发售股份的数量。
3、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
发行前持有股份数量的25%,超过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公开发售。
4、朱朝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保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比例不低于30%的前提下,必要时将在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范围内追加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以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四)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则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承销费由
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
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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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
生的影响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前,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
39.88%,无其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发行人股份。按照本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主要遵循同比例发售原则的方
案,在考虑发行人各股东按照上限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在必要时追加发售股份的情况下,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控股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仍不会低于30%。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发行前持有股份数量的25%。综上
所述,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
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其他事项
1、本次发行方案已经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行人
2014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应当与发行人公开发行
新股的每股发行价格相同。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
所有。
(七)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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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事先审批;
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生
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
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朱朝阳及本公司除黄秀珍、张永才、蔡柳
燕、张文杰外其余3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周原九鼎、JiudingVenusLimited、柳药投资、众诚投资、
新干线投资、黄秀珍、张永才和蔡柳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在本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朝阳、曾松林、黄世囊、陈
洪、肖俊雄、黄柏荣、李华、申文捷、陆晶、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