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17-047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4,426,229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61.0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879,999,969.00元
募集资金净额:864,506,720.40元
2、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序 认购股数 限售期
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认购金额(元) (月)
(注1)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42,622 87,999,942.00 12
2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39,344 99,999,984.00 12
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60,655 143,999,955.00 12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77,049 144,999,989.00 12
5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639,344 99,999,984.00 12
6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42,622 87,999,942.00 12
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42,622 87,999,942.00 12
8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1,639,344 99,999,984.00 12
9 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42,627 27,000,247.00 12
合计 14,426,229 879,999,969.00 --
注1:限售期结束后,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2016年8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6年8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及2017年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7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6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正式受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17年7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2017年
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9号)。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4,426,229股
4、发行价格:人民币61.0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6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2016年8月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42.76元/股。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42.76元/股调整为不低
于42.58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不低于42.58元
/股的条件下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在申购结束后,公司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申购人的有效报价,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确定最后的发行价格为61.00元/股,最终发行对象为9家投资者。 本次发行价格为 61.00 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的 143.26%,与申购报价日(2017年11月6日)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68.09元/股的比率为89.59%,与申购报价日(2017年11月6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65.27元/股的比率为93.46%。
5、发行方式:现金认购
6、锁定期: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7、承销方式:代销
8、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9,999,969.00元,扣
除全部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等)人民币15,493,248.6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506,720.40元。
9、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购,9个
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19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10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济南市中支行实际收到认购资金人民币879,999,969.00元。
2017年11月1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30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9,999,969.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493,248.6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506,720.40元。其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14,426,229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50,080,491.40元。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1)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股票试点的指导意见》、《股票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发行对象确定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发送邀请、认购报价和簿记配售的过程全程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所有发行对象均为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确定的过程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股票试点的指导意见》、《股票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及《关于核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配售股份登记、章程修正以及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9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则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