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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86:日盈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5-15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芳茂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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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201.9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股份(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07.6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蓉珠、陆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1-1-2

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日桓投资、王小琴、陆宝兴、是振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韩亚伟、孟庆有、鼎峰投资、金石灏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蓉珠、陆鹏、韩亚伟、彭树国和何国民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公司监事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人员殷忠良承诺:在担任公司监事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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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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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蓉珠、陆鹏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日桓投资、王小琴、陆宝兴、是振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1-1-5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韩亚伟、孟庆有、鼎峰投资、金石灏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蓉珠、陆鹏、韩亚伟、彭树国和何国民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公司监事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人员殷忠良承诺:在担任公司监事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概况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201.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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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可中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且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上述人员应于触发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