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HENGTONGLOGISTICSCO.,LTD.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龙口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37001666880050156441、378040100100027461、1606021419200051513、38150188000029191、11014783692002。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恒通股份不得划转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三、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振东、持股董事于江水、唐庆华、解苓玲、于时伟、李健、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王广臣、刘国阳、李健、唐鹏军、王叶萍分别承诺:“本人所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1)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
(2)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500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仅使用剩余回购资金进行回购。
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A、控股股东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30%增持公司股份,股份增持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20%。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若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5)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6)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④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
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2、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2)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3、增持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4、关于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承诺的承继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需要承诺如下(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只需承诺第②项):
①本人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中介机构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
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审计机构承诺:山东和信承诺为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山东和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山东和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