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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30

 
1-1-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规模为不超过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的
新股,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持有的股份。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
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A股发行后总股本: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
贵州产业投资公司、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
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
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
在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中,中信建投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股,中信建投资本管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理有限公司承诺:若贵阳银行于2012年9月21
日前(不含当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
对贵阳银行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四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
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若贵阳银
行于2012年9月21日后(含当日)刊登招股说
明书,则自贵阳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
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行1,087名持股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股东
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
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15%,五年内不得
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
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
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
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6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
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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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50%。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
定义务。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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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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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行于2014年6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有
效期的议案》,若本行在2014年度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则2013年利润分配后
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2014年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于2014年6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在上市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如下:
1.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3)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
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
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
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
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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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本行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本行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本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
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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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的意见。
6.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