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贝集团 股票代码: 601956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Donper Electromechanical Group Co., Ltd.
(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东 6 号)
换股吸收合并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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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集团”、 “存续上市公司”、 “存续
公司”、“合并方”、“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与本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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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东贝集团和东贝 B 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贝集团和东贝 B 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上
市公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存续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东
贝 B 股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东
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全文。
对于无指定交易的原东贝 B 股股东,请根据东贝 B 股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刊载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B 股证券账户转换投资者
操作指引(正式版)》,尽快至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及其他相关手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中的相同;本上
市公告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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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贝集团换股吸收合并东贝 B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东贝
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342 号文)核准。
三、交易机制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根据东贝集团换股吸收合并东贝 B 股的每股发行价
格确定为 9.77 元/股;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07]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上市首日如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
常波动,上交所将按照的有关规定实施盘中停牌措施。
四、本次上市的相关承诺
(一)关于所持东贝集团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减持承诺
(1)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
贝集团回购该等股份;
(2)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企业因东贝集团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情形而持有的东贝集团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企业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2、其他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锁定、减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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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洛克承诺:
1)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
贝集团回购该等股份;
2)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换股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股份,也不由东贝集团回购该等
股份;
3)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因东贝集团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情形而持有的东贝集团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两项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2)武汉市新华冲压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兴贝冲
压件有限公司、诸暨市利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承诺:
1)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换股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股份,也不由东贝集团回购该等
股份;
2)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因东贝集团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情形而持有的东贝集团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公司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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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3)间接持有东贝集团股份的董事杨百昌、朱金明、廖汉钢、姜敏均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东贝集团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在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
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一经做出即为不可撤销。
(4)汇智合伙全体自然人合伙人承诺:
1)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汇智合伙合伙份额,也不办理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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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人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5)汇智合伙机构合伙人兴贝机电及兴东投资承诺:
1)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汇智合伙合伙份额,也不办理退伙;
2)如本企业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6)兴贝机电全体股东承诺:
1)自东贝集团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兴贝机电股权,也不由兴贝机电回购该等股权;
2)如本人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可撤销。
(7)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贝集团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东贝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直接、间接持
有东贝集团股份(如有)的锁定与减持事项,现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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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自不再担任相应职务之日
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相应职务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监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贝集团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
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一经做出即为不可撤销。
(二)关于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
承诺
1、东贝集团和东贝 B 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成员,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