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601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概览签署时间: 2017年12月
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目录
释义...... 3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5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5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6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6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13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17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7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23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计划于境内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 600
亿元人民币优先股的行为
本次优先股/境内优先股 指 发行人计划于境内非公开发行的规模不超过
600亿元人民币的优先股
境外优先股 指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完成发行、2014
年12月17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优先股
A股/A股普通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以人民币认
购和交易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汇金公司 指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投资者 指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以购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7年1-9月、2016年、2015年和2014年
中国/我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
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元/百万元/亿元 指 除非文中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百万元/亿元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建设银行
注册资本 250,010,977,486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汇金公司
本行的控股股东为汇金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汇金公
控股股东或 司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
实际控制人 任公司间接持有)本行股份143,283,076,427股,约占本行总股本
的57.31%。
2、其他主要股东
除汇金公司外,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行无其他持股在
10%以上的法人股东(不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行业分类 金融业
主要产品及 货币金融服务
服务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联席主承销商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作为被起诉方的未决诉讼案
件及纠纷涉案金额约为73.29亿元。本行根据内部及外部经办
律师意见,将这些案件及纠纷的很可能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未决 本行相信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合理并足够的。
仲裁、对外担保 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的,属
等重大事项 于本行的正常业务之一。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
年1-6月,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
务外,本行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本行担保业务以保函为主,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
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约为9,939.11亿元。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超过6亿股(含)。
4 发行规模 募集资金不超过600亿元(含)。
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则,经
5 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发行。
6 是否累积 否
7 是否参与 否
8 是否调息 是
本行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优先股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
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次优先股采
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
本行决定派发本次优先股股息时,将在股息宣告日宣告
即将派发的股息金额,在股息分配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本
次优先股股东均参与分配股息。本行将在派息日向股息分配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股息支付 计息起始日为本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7
9 方式 年12月26日。派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即12月26日。如该日不是上交所的交易日则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股息。如出现需在派息
日前核算并派发优先股股息的情形,则股息按相应期间的实
际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360日计算。股息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到0.01元。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