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规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回购价格: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每股10元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实施存在以下风险:
1、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一)2018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受外部市场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股价出现了波动,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经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拟为不超过每股10元,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每股10元的条件下,如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10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34.41亿元,货币资金金额为20.4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7.96亿元,资产负债率67.73%。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3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2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41%。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同时,公司回购股份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推动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作市场的行为。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