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我们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和审议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首颐医疗作为国企医院改制的典范,旗下拥有多家三级及二级综合医院,其资产均较为优质,2023 年其已摆脱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实现了较为稳定的经营业绩。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首颐医疗未能按照原计划于 2023 年底前完成合格上市,主要系标的公司近三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医院资产注入及改制等相关工作进度缓慢所致。我们审阅了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认为首颐医疗目前估值水平较公司投资时的估值有所提升,前次交易并没有损失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目前核心医院资产已经注入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正在有序推进在香港联交所合格上市的准备工作。根据公司提供的可比同类上市医疗公司分析可知,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长期投资价值。公司拟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河医疗与江河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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