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VERBRIGHT SECURITIES CORP. LTD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 号楼21-29 楼)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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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和发行人(www.ebscn.com)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
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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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将由本
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包括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
未分配利润4,975,956,008.61元以及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直至本次发行日止
实现的净利润。
2、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如下:根据《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等股份。
除上述流通限制外,本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光大集团和中国光控还另行承
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等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和《财政部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转持股
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9]96号),由光大集团和上海兖矿投资划
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
原光大集团和上海兖矿投资的锁定承诺。
3、经营风险
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周期性变化造成的盈利风险以及经纪、
自营等收入占比较高的证券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1)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造成公司盈利的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投资与资产管
理等,这些业务的发展前景、盈利状况与证券市场景气度高度相关,其中证券经
纪业务对证券市场交易量的依存度较高,证券投资业务则与证券市场股价指数的
波动方向和波动幅度相关。国内证券市场景气度包括证券市场融资规模、成交量、
股价指数的波动幅度和波动方向等,其受到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投资者信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特征。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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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2006 年、2007
年,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两项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分别达到87.67%、
90.41%,但是,自2008 年1 月起,国内证券市场股价指数持续下滑,成交量持
续下降,融资规模呈现下滑态势,2008 年,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两项
业务收入合计占比下降至64.19%。公司证券经纪、证券投资、投资银行和资产
管理等业务面临证券市场的周期性变化造成经营难度加大和业绩下降的风险。
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91,826 万元、468,636 万元、136,754 万元,发行人2008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2007 年度下降331,882 万元,下滑幅度为70.82%,公司存
在因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导致的盈利波动的风险。
(2)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之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占证券公
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证券营业部数量、客户结构、网点布局合理与否将直接影
响证券交易量,从而影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收入和利润。2006 年、2007 年、
2008 年,本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3.80%、
43.49%、69.68%。
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自2006 年以来,证券开户数持续
增加,交易量较之往年大幅提升,市场换手率较高。但随着基金规模不断增大,
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的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普通投资者投资理念日益成熟,股票交
易印花税调整,市场换手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从而对经纪业务产生一定程度的不
利影响。同时,投资者对经纪业务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将不断提高,经纪业务面
临成本上升压力。另外,竞争加剧以及网上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发展使现有
佣金费率水平存在下降可能,本公司经纪业务的创利能力也将面临不利影响。
(3)证券投资业务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政治、国际市场以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市场波动频繁,有时相当剧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投资品种较少,缺乏有效的
金融避险工具,本公司难以利用对冲工具等手段规避系统性风险。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及运作规范性近年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然可
能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信息披露不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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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或行为不规范,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带来风险。
2006 年、2007 年、2008 年,本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53.87%、46.91%、-5.49%。如果证券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本公司证
券投资决策出现较大失误,公司将可能面临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4、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前,第一大股东光大集团持有本公司40.92%股份,第二大股
东中国光控持有本公司39.31%股份。鉴于光大集团、中国光控系关联公司,两
者合计持有本公司80.23%股份。本次 A 股发行成功后,假设本次发行 A 股 5.2
亿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
转持股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9]96 号),光大集团应将向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26,293,817 股,划转后,光大集团的持股比例为
33.92%,仍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中国光控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
份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光大集团(香港)承担。光大集团(香港)应按照中国光
控应划转股数13,768,164 股乘以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在光
大证券上市后一次性缴清,缴清后,中国光控的持股比例为33.33%,仍保持第
二大股东地位,光大集团和中国光控仍将合计持有本公司67.25%股份。如果光
大集团和中国光控利用其大股东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
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和干预,可能会与本公司其他股东形成利益冲突。
5、关于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和《财政部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转持
股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9]96 号),本次拟发行A 股52,000 万
股,国有股东光大集团应将所持的26,293,817 股发行人股份划转由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光控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其转持股份义务由其国
有出资人光大集团(香港)承担。光大集团(香港)应按照中国光控应划转股数
13,768,164 股乘以光大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等额现金,在光大证券上市后
一次性缴清;国有股东上海兖矿投资应将所持443,497 股发行人股份划转由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无其他国有股东,上述应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26,737,314 股,为本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