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大河乡垭隘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1-1-1
声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
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
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9,371.2341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93,300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股东嘉实龙博、科信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科信源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高盛亚洲、开弦赛博承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夏嘉泽股份,自宁夏嘉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不转让。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
张建军、卫勇、张平、安振民、韩晓东、汪强、巨新团、杨帆、
兰川、张松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
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6、(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苏媛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
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在卫勇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卫勇离
1-1-3
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卫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开弦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
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开弦赛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
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在卫勇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
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公司股份;卫勇离
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3日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金元荣泰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
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金元荣泰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
(1)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
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
1-1-6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