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信建投 股票代码:6010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财务顾问(副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中信建投”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东持股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公司股东中信证券、世纪金源、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其中,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同时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并于2017年6月8日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触发日次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A股股份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A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的,回购计划应当披露回购目的、方式,
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回购对公司股价及经营的影响等信息。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应在A股股份回购计划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股份。
若公司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公司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若公司A股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的连续20个交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同),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出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需公告前述具体稳定股价措施却未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日次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未选择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次日起的第15个交易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A股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完毕前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前述约定再次承担稳定股价
的义务。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自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A股股份回购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A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A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把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
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A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次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A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适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中信建投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联席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及银河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如因本所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