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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66 沪市 中信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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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66:中信建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5-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号2-6层

                                      1-2-1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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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承诺自本公司 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公司股东中信证券、世纪金源、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承诺自本公司 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山南金源与上海商言同时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北京国管中心的承诺

    (1)北京国管中心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有公司1-2-3

股份。

    (2)北京国管中心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北京国管中心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北京国管中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北京国管中心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北京国管中心将严格遵守北

京国管中心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北京国管中心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北京国管中心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如北京国管中心确定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北京国管中心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北京国管中心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如北京国管中心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北京国管中心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4

自公司披露北京国管中心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北京国管中心方可具体

实施减持。

    (8)北京国管中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北京国管中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北京国管中心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小于5%的,北京国管中心保证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

    (9)北京国管中心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北京国管中心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2、中央汇金的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中央汇金将严格遵守中央汇

金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中央汇金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中央汇金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在中央汇金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中央汇金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中央汇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信证券的承诺

    (1)中信证券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2)中信证券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中信证券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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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或者中信证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中信证券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中信证券将严格遵守中信证

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中信证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中信证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如中信证券确定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中信证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中信证券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7)如中信证券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中信证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披露中信证券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信证券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8)中信证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信证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中信证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小于5%的,中信证券保证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

    (9)中信证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公司股份1-2-6

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中信证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三)稳定A股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并于2017年6月8日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

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触发日次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A股股

份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A 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